《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》全文

2025-05-07
编者按:4月27日,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召开,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《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》。现予以公布。

《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》


为保障协会健康发展,规范协会会费管理工作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(民发[2003]95号、[2006]123号),结合我协会的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会费是协会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,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。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,是协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,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。


第二条 会费收取的原则是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会费收取标准遵循“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”、“依据工作成本”的原则确定,协会对同类会员收取统一标准的会费。


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讨论,并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


第四条 根据协会实际情况,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:

(一)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万元;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;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;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。

(二)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,不包括协会组织会议等活动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(如资料费、住宿费、餐饮费、参展费等)。


第五条 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按届一次性交纳。协会于单位会员入会当年向会员发出本届会费交纳通知,各会员单位应在入会后3个月内到本协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。协会统一出具“社团会费统一收据”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。各会员单位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,不得拖欠,2年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
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

(一)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(二)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。协会收取会费,应按照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统一收据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会费会计科目。

(三)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。

(四)会费的支出坚持"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"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

(五)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《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章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,如宣传教育、业务技术培训、文化活动、资料印刷、办公场所租赁、召开会议、务工补贴、交通工具、差旅开支、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。


第七条 会费的监督

(一)会费的收支使用接受理事会与会员单位的监督。

(二)协会每年年检时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、使用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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